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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宣導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遵守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相關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12-26 發佈者 : 陳人事助理員
一、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二、本案適用公務人員及教師兼行政人員,請於赴陸之5個工作日前至本校差勤系統填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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