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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5-13 發佈者 : 張約僱人員
一、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113年5月2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
二、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 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該縣合格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 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 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 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三、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 為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 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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