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偕同中央單位於112年11月16日稽查本市學校菸害防制法辦理情形,請依說明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10-26
發佈者 :
林衛生組長
主旨:為本府衛生局偕同中央單位於112年11月16日稽查本市學校菸害防制法辦理情形,請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10月19日中市衛保字第1120139123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 請各校配合於112年11月10日前完成以下事項,該局將不定期至各校抽檢:
(一) 確認所有入口處是否已張貼禁菸標誌,如已褪色或脫落,請立即更新。
(二) 廁所、辦公室(含校長室及警衛室),不得設置熄菸器具,如菸灰缸、熄菸筒、熄菸杯等。
(三) 場所內不得有丟棄菸蒂情形(含警衛室、廁所及樓梯間)。
(四) 場所內不得有吸菸行為人。
四、 據歷年稽查結果顯示,本市尚有少數學校違反規定(如:警衛人員吸菸及警衛室有吸菸器物、學校廁所及樓梯間有菸蒂),學校係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法定禁菸場所,請依法配合辦理,違反者將依據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 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10月19日中市衛保字第1120139123號函辦理。
二、 依據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三、 請各校配合於112年11月10日前完成以下事項,該局將不定期至各校抽檢:
(一) 確認所有入口處是否已張貼禁菸標誌,如已褪色或脫落,請立即更新。
(二) 廁所、辦公室(含校長室及警衛室),不得設置熄菸器具,如菸灰缸、熄菸筒、熄菸杯等。
(三) 場所內不得有丟棄菸蒂情形(含警衛室、廁所及樓梯間)。
(四) 場所內不得有吸菸行為人。
四、 據歷年稽查結果顯示,本市尚有少數學校違反規定(如:警衛人員吸菸及警衛室有吸菸器物、學校廁所及樓梯間有菸蒂),學校係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法定禁菸場所,請依法配合辦理,違反者將依據本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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