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111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5號)演習時間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7-18
發佈者 :
林衛生組長
臺中市政府111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45號)演習宣導執行計畫
一、演習實施:
中部地區於 111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二)13 時 30 分至 14 時,
採有預警、分區同時段方式,於晝間實施 30 分鐘警報傳遞與
發放、疏散避難、交通管制及災害救援演練;演習地區轄內
機關(構)、學校、國軍部隊及民眾共同參與。
二、 防空警報音符:
(一)緊急警報:1 長音,2 短音,長音 15 秒,短音 5 秒,各音
節之間均間隔 5 秒,連續 3 次,共計 115 秒。
(二)解除警報:為 1 長音 90 秒。
三、 管制及注意事項:
(一)緊急警報發放,所有行人、車輛須接受軍、憲、警察及民
防人員引導,逕行防空疏散避難。各公、私防空疏散避難
設施,應立即開放供民眾避難使用。
(二)演習地區內各公、民營工廠照常營運,但須關閉門窗及實
施人員管制(臺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三)高鐵、臺鐵及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
親友應立即依執勤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第 2 頁,共 6 頁
(四)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依「准下不准上」原則,於各交流道
實施管制;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
立即引導疏散及避難。
(五)國內各機場、港口停泊之飛機、船舶均照常起降、靠離與
行駛,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執勤人員引導實施
疏散避難。
(六)演習期間違反「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
其他必要之管制」,依民防法第 25 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演習中,如遇真實空襲狀況,演習立即停止,另按現行作
業規定再行施放緊急警報。
(八)為有效提升偏遠地區警報涵蓋率,並即時、準確發布演習
時間、單位、區域及管制作為等資訊,國防部(作計室)
將運用空中威脅告警系統發布手機告警訊息,以輔助通知
防空警報。
(九)演習期間,各項防疫作為請確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防疫指導辦理。
一、演習實施:
中部地區於 111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二)13 時 30 分至 14 時,
採有預警、分區同時段方式,於晝間實施 30 分鐘警報傳遞與
發放、疏散避難、交通管制及災害救援演練;演習地區轄內
機關(構)、學校、國軍部隊及民眾共同參與。
二、 防空警報音符:
(一)緊急警報:1 長音,2 短音,長音 15 秒,短音 5 秒,各音
節之間均間隔 5 秒,連續 3 次,共計 115 秒。
(二)解除警報:為 1 長音 90 秒。
三、 管制及注意事項:
(一)緊急警報發放,所有行人、車輛須接受軍、憲、警察及民
防人員引導,逕行防空疏散避難。各公、私防空疏散避難
設施,應立即開放供民眾避難使用。
(二)演習地區內各公、民營工廠照常營運,但須關閉門窗及實
施人員管制(臺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三)高鐵、臺鐵及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
親友應立即依執勤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第 2 頁,共 6 頁
(四)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依「准下不准上」原則,於各交流道
實施管制;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
立即引導疏散及避難。
(五)國內各機場、港口停泊之飛機、船舶均照常起降、靠離與
行駛,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執勤人員引導實施
疏散避難。
(六)演習期間違反「命令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
其他必要之管制」,依民防法第 25 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七)演習中,如遇真實空襲狀況,演習立即停止,另按現行作
業規定再行施放緊急警報。
(八)為有效提升偏遠地區警報涵蓋率,並即時、準確發布演習
時間、單位、區域及管制作為等資訊,國防部(作計室)
將運用空中威脅告警系統發布手機告警訊息,以輔助通知
防空警報。
(九)演習期間,各項防疫作為請確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防疫指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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