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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並溯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1日生效

最後更新日期 : 2022-03-30 發佈者 : 陳人事主任
因臺中市政府於111年1月10日府授人給字第1110007220號函修正「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調整補助對象及金額,爰配合修正本處理原則,並溯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編制內四十歲以上教職員每二年補助金額由3500增至4500元;新增於現職學校、幼兒園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亦納入補助對象。(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新增補助對象以外之聘僱人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自費參加健康檢查給予公假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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